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颁布后,将企业职工划分为老人、中人、新人三种人。由于该日期以前没有实行基本养老金的个人缴费,而有些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后不久即将离退休,因此区分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计发办法,以使新老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平稳过渡。具体计发方法如下: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简称为老人),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可补足到规定的养老金最低标准。
(二)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为新人),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时,一律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以及社会平均工资计算额,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简称中人),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并设置有关系数来合理调整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系数设置根据工龄和缴费额、年限等制定。
(四)职工的离退休年龄,按现行的国家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离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六)特殊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